申辦工商登記最重要的法規就屬「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了,以公司來說當然就必須依循公司法來進行登記。想要在台北公司登記要知道有哪些規定和流程以及文件要處理,以下跟各位分享公司法規定。如果你對於這些法規不清楚或是不確定該如何申辦,歡迎聯繫 WIN MAKER 協助你處理,一次辦到好不怕弄錯資料或研究流程拖時間!
公司法相關規定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條文內容:包含 449 條,以下跟各為分享常用的幾項條文務必了解
(公司種類)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延伸閱讀:公司登記和商業登記有什麼差別
(主管機關)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公司登記之委託審核)
第7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名稱)
第18條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連帶清償責任)
第60條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更多相關條文請參考:公司法
公司登記細節多,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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